本报讯(记者刘晓星 通讯员天法宣)因为乘公交没零钱,闪先生把5元纸币投入了收银箱。当他向后上车的乘客拿回零钱时,遭到了司机阻挠。找公交站场要回零钱,对方则表示无法处理。气不过的闪先生遂为了3元零钱,将新福利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天河区法院判决闪先生败诉。
乘客诉称:巴士公司侵犯财产权
闪先生诉称,2007年5月10日下午5时10分左右,他在体育中心天河城公交车站乘坐178路公交车。上车时发现未带零钱,因有急事要办,他只好将5元纸币投入投币箱,此后,闪先生发现后面上车的乘客手中有零钱,便请他们把零钱给回自己,乘客也未表示反对,正当乘客要把钱交给闪先生时,却遭到司机的阻拦,并说:“你投进去多少是你自己的事情。”考虑到不影响后面乘客乘车以及乘车秩序,闪先生未继续与司机争论。待车到达终点站后,他便下车找到新福利公司在公交站场上的负责人说明情况,并要求退还多投入的3元钱,对方却表示无法处理。
闪先生认为,司机在明知其投入5元钱纸币的情形下,非法阻止他从别的乘客手中取得零钱,违背了乘客的意思自治原则,公交站场负责人得知情况后仍拒绝处理。这种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并严重侵犯了乘客的财产所有权,对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据此,闪先生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巴士公司向其退还多支付的乘车费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巴士公司:公司已尽告知责任
新福利巴士公司辩称,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乘客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公司在车上投币口亦清楚标明“上车2元,不设找赎”的提示,已尽告知责任。闪先生在明知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上车时自己将5元钱投入车内钱箱,应视作自愿行为,巴士公司并没有构成不当得利。
而闪先生强行收取随后上车乘客准备投入钱箱的车资,其行为本质已经侵害了巴士公司的利益,司机有权予以阻拦,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近日,天河区法院法院认为闪先生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闪先生败诉。
司机阻止符合双方约定
天河区法院认为,巴士公司已在公交车上的投币口标明“上车2元,不设找赎”的提示,应视为要约;而闪先生在上车投币时已经清楚地看到车上标明 “上车2元,不设找赎” 的提示,其上车并向投币箱投币,应视为其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承诺,应受要约的约束。因此,其私自向后面的乘客收取款项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该行为是不妥当的,司机制止其向后面乘客收取款项的做法符合双方的约定。根据现行的交易习惯大家也知道搭乘公交车是“上车2元,不设找赎”的。据此,法院认为闪先生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闪先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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