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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通苑业业主丢车 物业无监控被判赔偿
京华时报   2007-08-31

 

  天通苑小区车位里的一辆私家车被盗,管理小区的顺天通物业管理公司却无法向警方提供监控记录,车主李先生以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昌平法院认定物业方对业主丢失车辆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判决该公司赔偿先生损失2万元。

 

  先生是昌平天通苑的业主,2004年他购买了一辆广本雅阁,此后一直在小区停车位停车,并按年度支付物业停车费。去年,先生向物业支付了当年车位费1600元。但当年1029日凌晨,他停在小区车位中的这辆汽车被盗,先生向警方报案。

 

  警察到小区调查案情时,顺天通物业公司却无法提供任何监控记录。先生认为,自己所住的小区是由被告物业独家管理的,双方已形成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停放车辆尽安全监控的责任。为挽回损失,先生将顺天通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损失近9.2万元。

 

  顺天通物业公司辩称,先生不能以报案为依据证明车辆丢失,目前公安机关的调查尚无结论,公司不能确认先生的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的。该公司认为,盗窃先生车辆的人才该赔偿其损失,故不同意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先生交纳车位费后,物业公司应履行在监控范围内停车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未有相应的监控记录,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应对李先生车辆的丢失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先生车辆丢失损失2万元。

 

  一审宣判后,先生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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