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网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9-04-29 09:51:28
因女儿出生后夫妻俩产生矛盾,在办理离婚期间,妻子刘玲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女儿起名随母姓,办理离婚后,王刚将前妻刘玲告上法院。4月27日下午,朝阳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起名随母姓的行为不妥但不违法,判决驳回了王刚的诉讼请求。
2006年7月,登记结婚不到一年的王刚与刘玲生了一个女孩。由于女儿出生后王刚与刘玲产生矛盾,刘玲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一直未对女儿的姓名进行户籍登记。
后2007年3月26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刘玲抚育。但王刚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刘玲在派出所为女儿申报了出生登记。同年12月20日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8年,王刚将北一医院告上法院法院请求确认北一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重新为女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同时要求北一医院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一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未按照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填写,故判决北一医院按照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王刚认为,刘玲在离婚诉讼期间,骗取了《出生医学证明》,擅自单方面令女儿随母姓,并上了户口,故意忽视其作为父亲的存在,造成侵害其合法权益被的事实。故要求确认女儿姓名并在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上更正女儿正确的姓名和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信息。
法庭上,刘玲辩称,王刚其家人严重歧视女婴,她在原告不配合的情况下填写申报出生证明,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在女儿的姓名是出生后的首次合法登记名,不存在改名问题。刘玲认为,目前孩子由刘玲抚养,孩子已经熟悉并习惯使用现在的名字,且有关的医疗、保健等也已使用这个名字。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玲在未告知王刚的情况下将女儿申报了出生登记,单方确认了子女姓名,该做法虽然不妥,但在双方已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明显于短期内不能就子女姓名问题协商一致,且互不让步的情况下,确实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为子女确定姓名。子女长期处于无正式姓名的状态,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以及社会交往。
刘玲的行为仅是不妥,并不违反婚姻法的情况。本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以不变更子女姓名为宜,故王刚确认女儿姓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有关明确王刚作为女儿法定监护人的信息的请求,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涉及医院及户籍管理机关,应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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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