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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头鹰”老板妻儿被绑架勒索1000万 4被告获刑
法院网  2007-11-30

 

 

 

       “九头鹰”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年仅8岁的儿子被4名来京务工的河南籍人员绑架至河南省鹿邑县,索要赎金1000万。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希军、王永海、宋卫星、王尾巴等4人有期徒刑14年至12年不等,罚金2.8万元至2.4万元不等。

   

        2007587时许,被告人王永海纠集王希军、宋卫星,王希军又纠集王尾巴,4人分别着假警察制服和保安制服,由王永海驾驶黑色捷达牌轿车(挂伪造的京AG3698车牌),载王希军、宋卫星、王尾巴共同尾随卢某某(“九头鹰”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妻子)驾驶的皇冠牌轿车,至朝阳区小关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门外时,王希军冒充警察拦截该车,王永海驾驶卢某某轿车将卢某某之子周某某(8岁)带走。宋卫星、王希军、王尾巴驾驶黑色捷达轿车将卢某某带走,途中劫取卢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300元、移动电话机1部。他们将卢某某双眼蒙住、双手捆绑后,将其放至石景山区京原路68号附近的树林内,向卢某某及其亲属索要赎金人民币1000万元。他们还将周某某扣为人质带至河南省鹿邑县观堂乡大芦庄村藏匿,周某某后被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海、王希军、宋卫星、王尾巴无视国法,以勒索巨额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四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绑架罪,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罪责、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永海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被告人王希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宋卫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王尾巴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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