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1年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以来,作为承租人的吴先生就一直和妻子李女士共同居住在这两间公有房屋中。吴先生夫妇共有子女3人:其中长子吴达夫妻及其小孩的户口与吴先生夫妇为同一户籍,他们住在两间公有房屋中的一间。长女吴娇出嫁后,将户籍迁至她丈夫家。次女吴悦因居住条件有限,与其夫在外租房居住,他们的小孩则留在吴家,与吴先生夫妇同住一间房,并由老两口帮忙照料。为此,吴悦结婚后并没有迁移户口,还将她孩子的户籍也落到吴先生夫妇的户口簿上。
律师点评
对此,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贾志良律师说,首先要明确公有房屋拆迁安置款的性质。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依据《公有住宅承租合同》获得的房屋使用权不是遗产,因为使用权人获得的仅是物权中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有房屋拆迁安置款是拆迁方给付现居住使用人解决其居住问题的款项,所以“拆迁款”并非“遗产”。
至于吴娇是否有权分得拆迁款,得具体分析。“先要明确谁是现居住使用人,即被安置人。根据北京市现行政策规定,成为被安置人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承租人同一户籍;二是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以此标准可得出本案中被安置人是:李女士、其长子一家三口及其次女的小孩,共5人。吴悦因未达到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条件,而不能成为被安置人。被安置人对于拆迁补偿款具有平等的权利,同时有权选择解决自己居住问题的方式。因此,如被安置人之间不能达成共同购买房屋解决居住问题的协议,则每人都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由于李女士获拆迁款后去世,吴娇在其母没有遗嘱处分其份额的情况下,有权依法继承李女士应得份额内的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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